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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求重点企业核算排放 统一碳市场打基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6  浏览次数:743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

  根据《通知》,上述地区范围内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主体需每年上报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

  据估计,按此门槛,全国纳入报告企业总数约在两万家以上。

  基本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是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到的主要目标之一,其内涵包括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此次国家发改委组织全国范围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将完成摸清我国企业排放“家底”的重要基础工作,也将是实现全国统一碳市场的一步实质性举动。

  《通知》意在建立起一个制度性的温室气体报送体系,能够以每年一报的工作节奏进行数据上报。但由于准备工作包括平台搭建、历史数据核算、方法学筹备等多项复杂工作,具体什么时候开始实行,还要看全国各地区的准备情况。

  据介绍,在首批10个行业国家方法学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将很快再出台10个方法学,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体系。

  全国企业报送启动

  “毫无疑问,这项工作肯定会为将来建立全国碳市场建立很好的基础,”一位业内专家表示,“但这也是最基础的摸清排放家底的工作,意义远不止这些。”

  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目的是全面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快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为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交易提供数据支持。

  同时,也加快培育和提供广大企、事业单位的低碳意识,强化减排社会责任,落实节能减碳措施,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供我国自主减排行动的透明度。

  此前,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已经对试点内纳入控排的企业进行了盘查核查,在各自探索中获得了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制定了较为符合本地情况的配额分配方案。而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数据报送工作,将加速推动非试点地区的相关能力建设,尽快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

  《通知》要求,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共同参与、协同推进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国家做好总体协调和顶层设计,明确报告要求和有关规范,地方负责具体的落实与实施,组织开展排放数据的报告、核查与汇总。

  因此,省一级发改委成为落实这一排放报告体系的重要一环。

  地方发改委已就此文件展开了部分准备工作。一个中部省份已委托相关机构起草一份专门的实施方案来规范报送流程,而一个直辖市为提升数据的准确性,请第三方核查机构也参与到了前期准备工作中。其他几个受访省市也都表示,正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进行相关筹备,但如果今年开始报送,时间的确偏紧。

  企业名单五年一调

  按照《通知》,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这一门槛与目前开始碳交易试点的纳入范围接近,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四个试点的纳入范围在年排放量1万-2万吨以上。不过,这一责任主体范围未限制行业,在全国来看可能出现纳入行业众多的情况,给行业方法学的制定和实施带来挑战。

  《通知》规定,报告主体的具体名单由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家发改委。同时,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在注册所在地区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报告工作。

  同时提出,“为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连续性,在国民经济五年规划期间,原则上不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大的调整。在规划期末,我委将组织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评估和调整。”

  按照报告程序,每年年初报告主体需按照《通知》要求核算本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在三月三十日前将上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送所在地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

  与目前碳交易试点地区只核算二氧化碳排放不同的是,《通知》要求的报告内容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如报告主体存在注册所在地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单独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同时,排放报告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出台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确保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和可比性,也有助于主管部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对比分析”。

  由于目前多数碳交易试点采用了自行制定的方法学,这意味着这些试点的纳入企业可能要按照两套方法学分别进行温室气体数据报送。

  在企业完成报送后,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将进行数据核查,核查可根据实际,采用抽查等各种形式。对核查不合格的,应要求报告主体限期整改、重新报送。随后,对合格数据进行汇总,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将本地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汇总报告报送国家发改委。

  上述企业报送、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时间节点与目前各碳交易试点企业排放核查、履约时间接近,应是考虑了企业统计自身数据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也为将来建立全国市场的核查、履约提供了有利条件。

  国家提供资金支持

  在对数据质量、报送时间有所要求的情况下,完成企业数据报送并不轻松。此前七个碳交易试点的相关工作经验表明,与企业的沟通、对方法学的理解、核查机构的质量、资金投入的程度等都是排放数据核算需要面临的问题。

  “不管怎么说,这个通知肯定是好消息,”一位低碳领域资深从业者说,“国家要推动,速度还是很快的。我们也要允许市场有发展的过程,让地方先去尝试,可能一开始有些不那么完善的地方,但是也可以改正,做着做着就发展起来了。”

  《通知》要求,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通过工作、透明的程序开展,地方主管部门应开设统一的报送渠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单位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核查。

  对一些省份来说,难以找到符合标准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可能是将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第三方核查机构主要在北京、上海、广州等沿海发达城市集中,而内陆地区分布较少。以目前国内权威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为例,除总部在北京外,其旗下11个分中心大部分在沿海城市,仅武汉、西安、成都三个分中心在中西部地区。

  《通知》中提到,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要结合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重点单位和管理部门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单位建立专职的核算报告队伍,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培育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除专业能力之外,核查工作也对资金投入产生了要求。

  根据此前各试点核查经验,每家企业所需核查费用在2万-8万元之间。其中北京由于纳入企业众多、核查要求高,仅核查费用就需要约四千万元。

  对此,《通知》中写道,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省、区、市政府应为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报告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渠道,对各地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给与一定的资金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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