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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更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9  浏览次数:629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通知规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0元。各地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加价标准。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水泥生产线生产许可证管理,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线,一律不予以换(发)生产许可证。
  通知要求省级发展改革、物价、工业、质检等政府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水泥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质检总局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要求,加快淘汰水泥行业落后产能。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确定的标准,研究制定对其他水泥企业实施基于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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