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积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
2007年以来,福建省物价部门共对全省3222家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其中,水泥、钢铁和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每千瓦时用电加价0.1元到0.3元不等,钢铁和玻璃生产企业实行烧结机和炉窑脱硫效率考核,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每千瓦时用电加价0.08元到0.15元不等,建筑饰面石材企业每千瓦时用电加价0.45元。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逐年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截至目前,通过技术改造、关停并转、企业自主淘汰等手段,已有2400多家高污染耗能企业退出,仅剩800多家仍在执行差别电价。
同时,福建省物价部门对风力发电等可再生绿色能源实行发电补贴政策和环保电价政策。并通过环保电价政策鼓励燃煤电厂安装和运行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
此外,福建省实施“以大代小”发电替代政策,将部分小型燃烧机组的发电量指标有偿转让给大型高效燃煤机组代发,降低福建省发电企业的煤耗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总量。2006年以来,福建省共安排替代发电量345.4亿千瓦时,约可节约发电标煤372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7.77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