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泰兴“12·19”重大环境污染环保公益诉讼案,近日入选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今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判。法庭当庭判决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市的环境修复。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每吨补贴2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合计2.5万余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戴卫国等14人。该14人没有作任何处置,直接将废物偷排至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确定,上述废盐酸、废硫酸均系危险废物,这些废酸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用达1.6亿余元。
2012年12月19日,此事被媒体曝光后案发。办案机关将该案定位为“12·19”重大环境污染案。泰州、泰兴两级检察院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起诉了涉案的戴卫国等14名被告人并获法院一审有罪判决,督促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为追究相关单位对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今年8月5日,泰州市检察院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