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在上述领域中设立了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清洁生产企业扶持等4个子专项,均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扶持。其中对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将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的购置。
国家或省发展改革、财政、工信(经信)、住建、水利等部门在深圳组织实施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项目则按照不高于国家补助额的标准进行配套;省配套项目按照不高于省补助额50%的标准进行配套。
通过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企业或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的企业在此次扶持计划中可以申请清洁生产企业扶持专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