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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补贴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01  浏览次数:614
核心提示:近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要给予发电量奖励,落实排污费激励政策,给予财政支持,信贷融资支持,推行排污权交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七大政策补贴。
     近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要给予发电量奖励,落实排污费激励政策,给予财政支持,信贷融资支持,推行排污权交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七大政策补贴。
    《方案》提出,对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综合考虑煤电机组排放和能效水平,适当增加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奖励200小时左右,具体数量由各地确定。督促各地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切实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
    《方案》还指出,具备条件的燃煤机组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改造5.8亿千瓦;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要实施达标排放治理,改造机组容量约1.1亿千瓦;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要实施淘汰,力争“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火电机组规模超过2000万千瓦;要统筹节能与超低排放改造,2016~2020年全国实施节能改造3.4亿千瓦。
    《方案》明确,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将东部地区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7年前总体完成;将对东部地区的要求逐步扩展至全国有条件地区,其中,中部地区力争在2018年前基本完成,西部地区在2020年前完成。全国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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