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收到中央资金后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下达资金,并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安排使用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的项目,应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及时公告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承建单位、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考核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安排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月17日,云南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转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明确,按照国家下达的资金预算额度,优先安排符合中央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和省委、省政府农村环境整治年度目标任务要求,且实施方案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并及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年内完成项目建设,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