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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2  浏览次数:768
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借鉴外省(区、市)做法,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征求省经信、财政等部门和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印发。
     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借鉴外省(区、市)做法,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征求省经信、财政等部门和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印发。
    《办法》共18条,对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目的、定义、原则、职责分工、实施范围等进行了明确,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的资质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出了要求,确定了能源审计结果确认、应用和报送的流程,还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能源审计经费等作了规定。《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办法》的出台将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为科学分析用能状况、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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