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18条,对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目的、定义、原则、职责分工、实施范围等进行了明确,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的资质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出了要求,确定了能源审计结果确认、应用和报送的流程,还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能源审计经费等作了规定。《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办法》的出台将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为科学分析用能状况、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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