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用能结构、地理、地质与水文条件等,结合地方供热(冷)需求,对现有非清洁燃煤供暖适宜用浅层地热能替代的,应尽快完成替代;对集中供暖无法覆盖的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在适宜发展浅层地热能供暖的情况下,积极发展浅层地热能供暖。
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领域,鼓励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整体打包,采取建设、运营、维护一体化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系统运营维护交由专业化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鼓励相关地区创新投融资模式、供热体制和供热运营模式,进一步放开城镇供暖行业的市场准入,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浅层地热能开发。鼓励投资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实施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