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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9  浏览次数:563
核心提示:山东省日前出台《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5项扶持措施,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日前出台《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5项扶持措施,31日起施行。 

  围绕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山东省提出,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应的建筑能耗量;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根据《办法》,违反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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