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返还机制下,选择各市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指标,计算收取、返还的调节资金金额。采取鲁东、鲁中、鲁西部地区逐步递减的收缴标准,即东部地区(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市)800元/吨,中部地区(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600元/吨,西部地区(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400元/吨。对全部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市,按收取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总额的60%返还;在全部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市,适当提高返还比例,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返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未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市,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比例最低为40%。
节能奖惩机制将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各设区市政府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为依据,对各设区市政府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省平均降幅的,省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奖励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扣减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扣减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