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需求,最新的《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获此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将奖励20万元。
据了解,2010年阜阳市按照国家制定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定了老版的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而随着阜阳市经济不断发展,老版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发展需求,今年,阜阳市按照2012年国家新标准重新制定了《办法》。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企业和组织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最高奖励。”市质监局质量管理科科长王勇介绍,通过设立市长质量奖,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阜阳市经济综合竞争力。
按照《办法》,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企业或组织。评选时间也从原来的年度评选,改为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对于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阜阳市将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办法》规定,企业和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产品实物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并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两个年度自评报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营业务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3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3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3年来未发生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重大事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