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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章程修正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7  浏览次数:2898
核心提示: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章程修正案
 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促进会名称: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英文名称: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Association of Anhui 缩写:ESERAA,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促进会性质:促进会是由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从事节能减排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自愿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工商经济类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宣传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行业积极参加节能减排行动,组织单位及科技工作者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攻关,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成果,促进节能减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安徽省节能减排工作服务。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促进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与会员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并接受安徽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业务范围

1. 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节能减排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节能减排专业技术研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发展,为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2. 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节能减排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承担政府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节能减排有关课题研究,为政府节能减排政策的制订提供服务,为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帮助。

3. 开展安徽省节能减排标准示范单位活动

4.为企事业等相关单位提供节能减排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培训、项目立项调研、能源审计、能效测定、热平衡分析、项目评估等服务。

5. 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6.加强交流和合作,为省内外和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管理工作者,提供节能减排方面的管理经验与学术交流的平台,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技术与最新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安徽省节能减排工作与国际接轨,努力推动安徽低碳经济发展进程。

7.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促进会吸收单位与个人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承认促进会的章程;

() 积极参加促进会开展的活动;

() 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

() 从事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拟加入会员向促进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 为被批准加入促进会的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等单位会员授牌,个人会员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获得促进会的各项服务;

() 对促进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行使监督权;

() 检举促进会成员的违法行为;

() 对促进会对自己的不当处置有申述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促进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 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 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执行促进会的各项自律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授牌或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促进会的日常工作,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处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促进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会员管理机构和实体机构;

() 聘请从事节能减排专业技术研究的专家、学者担任促进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 由会长提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由会长提出,亦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一条 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工作需要时亦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节能减排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省管退离休干部一般不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换届时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者授权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各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 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秘书处、办事机构做好日常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或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专业机构、会员管理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决定办事机构、会员管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分管和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促进会经费来源:

() 会员所交会费;

() 各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 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各种渠道筹集的促进会发展基金;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及个人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确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政策性的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116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促进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

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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