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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为“节约能源”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15  浏览次数:485
核心提示:不完成节能目标,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将被约谈督促整改,甚至相关负责人要被问责!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期间,《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提请审议,以立法杠杆为我省生态节能环保工作提供支撑。
      不完成节能目标,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将被约谈督促整改,甚至相关负责人要被问责!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期间,《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提请审议,以立法杠杆为我省生态节能环保工作提供支撑。
    省工信厅厅长韩勇在会上对该条例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条例》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节能管理工作为主线,以突出我省节能工作特点、深入推进节能降耗为重点,从遵循原则、政策导向、目标责任等总体要求,到节能评估、能耗标准、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及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要求都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翻阅《条例》,不难看出此次节能条例制定着重突出了三大特点。在战略目标上,《条例》突出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在节能遵循原则中明确了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在产业政策导向中明确了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热带高效农业等节能环保型产业;在几个重点领域节能中明确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广新能源动力交通工具,电网企业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等并网发电。
    高标准、严要求,也是此次《条例》制定的一大亮点。在强化目标责任管理上,明确了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要进行约谈、问责。比如在《条例》第五条中就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省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行业的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行业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则明确“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可以对本省重点耗能行业和耗能领域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将设定条件拓宽到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等;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有关违规行为,增加或细化了处罚条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省农业发展特色,《条例》还提出了支持资源节约型生态农业发展,推行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林业次小薪材等废弃资源的综合利用;针对我省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特点,强调节能标准的约束效力,提出建设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小区、鼓励和支持蓄能型集中供冷的应用等具体措施;针对我省的交通用能现状,提出要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针对我省电网峰谷差过大、影响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和电网安全的问题,提出要完善峰谷电价政策,鼓励电力用户移峰填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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