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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关于 “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评审活动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24  浏览次数:3190
核心提示:财政部:下半年重点关注节能环保科目预算执行
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
关于 “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评审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安徽省内外节能产品企业的服务需求,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引导优质资源向重点企业和优势品牌企业聚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树立品牌战略意识,鼓励企业更好地服务于节能减排,倡导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推动节能新技术产品得以广泛应用,根据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的宗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评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是经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认的节能产品推荐品牌,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树立行业标杆、培育龙头企业,对拥有节能新技术产品企业授予并向全社会推介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推荐品牌评审活动由省内外节能新技术产品各类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参加。
第四条 荣获“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称号,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将颁发节能名优产品推荐品牌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一年,以后每年确认一次。
第二章 评审活动的范围、条件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参与推荐品牌评审的产品条件
申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能要求,取得法定节能产品市场准入证明,产品售后服务信誉良好。
第六条 申报参加评审活动的企业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
二、企业依法经营、业绩优良、信誉良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推荐品牌的评审:
1.近三年内,节能产品曾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
3.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存在问题的;
4.近两年内违反财经法规,被财税部门查处罚(补)税款的;
5.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评审活动的企业从《中国节能减排110网》上下载《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申请表》。
二、申报评审活动的企业向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递交《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目录(注明所报资料名称、份数);
二、《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申请表》;
三、申报企业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复印件各1份;
四、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强制认证证书等复印件,每种产品1套;
五、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质量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
六、经年审的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所有资料内容可靠、数据真实。用A4纸汇编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评审及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为保证推荐品牌评审活动的公开、公正、科学、合理,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将组织高级专家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均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节能产品技术、质量检测专家等组成;评审人员在评审中实行回避制。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在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监督下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以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对产品生产质量评定为依据,以采购方、用户对产品供货、使用和售后服务的反映为依据,以政府管理、监督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部门对产品社会信誉情况评价为依据。
第十三条  推荐品牌评审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名。凡符合本方案评审要求的企业,可自愿申报参加。
二、资格审查。企业申请资料递交后,由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秘书处按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与初评,符合评审条件的产品即纳入申评对象。
三、公告评议。对纳入评审活动申评对象的名单,将通过 《中国节能减排110网》(http://jnjp110.cn/ )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凡有异议和投诉的,须予以查证;问题严重且查证属实的,即取消产品的参评资格。无问题的,作即为待评产品。
四、专家评审。由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组织知名专家、学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内权威人士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标准并结合社会公众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产品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向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提交终审名单。
五、公示。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审查后将终审名单通过《中国节能减排110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产品即成为“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
六、颁发证书。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对获得“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的企业,一律颁发推荐证书。
第四章 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凡参加评审活动的单位,应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付评审费,送评按每个产品(按类型计)交付会务费、评审费、宣传费、证书费、公告费。
第十五条  评审中如有需要质量检测机构做产品检测的,检测费用由申报企业另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获得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颁发的“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有权在产品、产品说明、产品包装、企业介绍、宣传材料、网络媒体、报纸媒体、广告媒体、电视媒体和展览会、移动广告等各类场所可冠名使用。
第十七条  获得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授予的“节能新技术名优产品推荐品牌”的企业,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服务投诉或质量事故,受到国家执法机关相应处罚的,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推荐品牌及其文字标识。
第十八条  在评审中和评审后一年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或收回其相应证书、取消其所得荣誉;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  评审活动中如发生争议,由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受理。
第二十条  取消程序分为提议审查,评审专家复议讨论决定,向公众发布三个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节能减排促进会
二〇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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