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 〔2015〕1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创新节能标准化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依托省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由省级各有关部门以及科研单位、认证机构、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成的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对全省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完善节能标准制修订和复审机制。在地方标准项目立项中,对有科研成果、专利技术、新节能技术和新材料的项目予以立项倾斜和政策支持。对于急需制修订的节能标准,及时启动地方标准快速制修订程序。加大节能标准复审工作力度,根据节能技术发展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复审周期,确保新技术及时转化为节能标准。(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改革
(三)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能效数据计量体系和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能源数据计量、统计分析和评估,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的实施评估,确保强制性能耗能效指标有效实施。创新推荐性节能标准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四) 探索团体标准转化为政府标准的工作机制。积极培育和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制订各类节能团体标准,推动新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增加节能标准的有效供给,提供更多满足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将科学、先进、成熟的节能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
(五)工业和能源领域。推进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在高耗能行业中适时制订一批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围绕能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开发,加快制订兰碳等我省特色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负责)
(六)建筑领域。重点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建立新型墙材、建筑预制构件等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体系。到2020年,形成覆盖单体建筑、居住区等多个层级,满足设计、施工、验收、评价全过程管理及产业化发展需求的建设工程节能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负责)
(七)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加强综合货运枢纽、多式联运、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协同发展。推进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和绿色交通评价标准的制修订,围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负责)
(八)公共机构领域。探索制订能源管理、碳排放核算、节约型高校、医院评价导则等地方标准。研究制订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评价标准,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推进能效“领跑者”制度在公共机构领域的落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质监局负责)
(九)农业领域。建立并推广农作物节能种植标准化模式,促进农艺与农机的相互配套。加大农业机械、新型建材、节能灶具、炉具等节能产品推广力度,推行民用省柴节煤炉灶炕、禽畜适度规模养殖、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覆盖免耕技术标准。加快节肥节药节水相关标准的制修订。(省农业厅、省质监局负责)
四、强化节能标准实施
(十)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公共机构建设、政府招标采购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准入政策,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指标。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
(十二)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引导创建一批绿色商场(市场),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推广。打造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秸秆固化成型燃料、高效低排生物质炉具、生物质工业锅炉应用。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与绿色建材基地的认定,引导和强制推广资源消耗低、本地化产业化程度高的绿色建材。(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分别负责)
(十三)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按照科研成果专利化—专利技术标准化—标准水平国际化的发展模式,鼓励支持我省有节能专利技术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在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中取得更大话语权。跟踪节能领域国际标准发展,做好与我省现行标准的对比分析,积极向我省出口企业宣传相关知识,最大限度的规避出口国节能贸易壁垒,保护企业的权益和利益。加强节能标准双边、多边国际合作交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节能标准互认。(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分别负责)
(十四)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督促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对其实施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开展能效产品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以及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产品节能性能是否符合能效标准或技术要求。畅通12365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分别负责)
五、节能标准化保障措施
(十五)开展节能标准化信息服务。依托国家标准馆陕西分馆的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免费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标准查询服务。探索开展重点节能领域标准比对、实施效果评价。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加大节能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意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六)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制定。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融合,鼓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节能技术联合攻关,鼓励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消化吸收创新,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标准。建设产学研用深度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质监局负责)
(十七)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体系,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人才在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能效管理水平和执行节能标准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八)加大节能标准化工作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的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机制,重点支持节能标准制修订、示范项目建设推广、实施效果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节能产品监督抽查、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