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面积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230万。2014年,人均GDP41219美元,人均能耗5030kg标准煤。
1能源消费概览
德国是世界上继美国、中国、俄罗斯、印度、日本、加拿大之后的第七大能源消费国,也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2009年德国一次能源消费量达到2.898亿吨标准煤,其中石油占39.3%、天然气占24.2%、煤炭占24.5%、核电占10.5%、水电占1.4%。2009年德国总发电量为571.4亿千瓦时,其中火电为357.1亿千瓦时,核电为127.4亿千瓦时,水电为24.2亿千瓦时,地热和其他能源为62.7亿千瓦时。
从所消耗能源的种类来看,德国消耗的能源绝大多数是化石燃料,其中煤、原油和天然气占了绝对比重,值得一提的是可再生能源和垃圾焚烧发电的能源比例在逐年上升。在能源供应方面,能源自给率为39.8%,大部分所需能源依赖国外进口。除核能以外,德国也生产大量的煤炭。
2能源消费预测
为了使经济发展维系在一个更加高效、清洁的能源系统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增强其经济竞争力,德国政府一贯非常重视节能减排,提出了高于《京都议定书》和欧盟要求的节能减排目标,到2020年能源利用率比2006年提高20%,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30%,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25%。
二、德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架构
德国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联邦经济与技术部及环境、自然保护与核能安全部是主要的国家能源事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传统能源(如石油、煤炭、天然气)和新型能源(如原子能、再生能源)事务管理。由于交通、建筑也是重要的能源消费领域,因此交通、建设与城市发展部也在能源事务管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有两方面:一是节能管理,具体包括对公共建筑物、街道照明等公用设施能耗的监控与管理、对技术设备的优化改造、技术创新(如太阳能发电等);二是节能环保的咨询与宣传,具体包括:为市民的房屋节能改造提供免费咨询,提供小额资助,在公共媒体上宣传推广节能改造项目。
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广泛使用,联邦政府成立了德国能源署,由国家作为股东代表,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集团等联合组成,于2001年1月开始运营。其核心职责是提高电力、建筑、交通等领域的能源使用效率,推进生物燃料、合成燃料、氢能等可替代、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住户节能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利用媒体宣传推广节能环保理念和消费行为。其提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服务,既能使用户获得长期的节能效益,又有力地推动了国家节能环保项目的实现。
三、德国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1节能法律、法规概览
德国的能源政策包括能源经济效率,能源供给安全和环境和谐,其核心原则和理念是对市场参与者的个人责任感的培养,以提高全民对能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重视程度。
在能源经济效率方面,德国政府重视通过政策和行政手段将电力、天然气等能源的价格稳定在一个民众能够接受的较低水平上,这样能为工业和家庭带来利益;在能源供给安全方面,德国政府旨在建立一个分散的能源来源和供给体系,同时政府决定逐步停止使用核能,并重点要求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以达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在环境和谐方面,德国政府出台了多部法律和倡议书以提高节能的范围和力度,推进合理使用能源,并提高在能源供给总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
2能效行动计划
2007年,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发布了基于欧盟能源终端使用效率和能源服务指令的全国能效行动计划。德国的政策旨在提高所有部门的能源效率,明确了将来能效行动的目标,具体的措施包括:
加强对建筑物能源效率的要求;
重视宣传,提高民众的节能意识,充分挖掘商业、家庭、工业等各部门的节能潜力;
对公共建筑加大能效方面的投入;
政府加大对节能产品和服务的采购;
对私家车提供能源标识;
通过对热电联产法案的修订进一步巩固热电联产的发展;
强调能源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扩大建筑、工业、服务业等部门提升能效方面的研究;
启动“气候保护与能源效率”研究计划;
加强与国际社会气候保护与能源效率方面的合作。
3节约能源条例
德国一直非常重视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的提高,并制定了较完备的法律。2002年2月1日,德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条例》取代之前的《建筑物热保护条例》和《供暖设备条例》,对新建建筑、现有建筑和供暖、热水设备的节能进行了规定,制定了新建建筑的能耗新标准,规范了锅炉等供暖设备的节能技术指标和建筑材料的供暖性能等。按照该法,建筑的允许能耗要比2002年以前的能耗水平下降30%左右。2004年、2006年,分别根据新的情况对该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4能源经济法
德国联邦法律《能源经济法》是重要的能源立法,对德国能源市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为了实施欧盟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欧盟能源市场开放的指令,《能源经济法》在2005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改革的主要内容在于将能源网络费用和接入条件由原来的自由协商和事后监管模式,改变为政府实现管制模式。四、德国节能激励机制
1措施综述
为推广节能,防止自然资源过度利用和减少温室气体,提高能效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德国政府积极使用了多种激励政策与措施。主要有:
直接财政拨款:如对生产者资助,对消费者资助和对生产者的低息或优惠贷款;
税收优惠:如税收抵免;
政府监管:如保证需求和授权的采用率,价格控制等。
2重点激励性政策介绍
中小企业能源效率特别基金
联邦政府经济与技术部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设立了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能效的特别基金,对其提供信息和资金支持。该计划主要包括方案部分和资金部分。
其方案部分会给中小企业提供专款以寻求关于提高能效的专业咨询意见。方案建议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信息不足的障碍,使其能够审查自己在节能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潜力。资助拨款可补贴最高为800欧元的日常费用。
咨询方案也可以较为深入,如进行深入的节能分析以得到全面的战略性节能措施。资助拨款可补贴最高为800欧元的日常费用。最多达60%的日常费用可以使用此项拨款,总额最高4800欧元。
资金部分为中小企业的节能举措提供低息贷款。
市场激励计划
市场激励计划于1999年开始实施。最初的5年计划每年预算1亿欧元。由于各种原因,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免除生态税不可行。因此,政府决定用该项税收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大约有三分之一(约6.59亿欧元)的税收收益来自可再生能源产电力,并被纳入了该项计划。
该计划主要致力于推广生物能热、太阳能和地热能。私人投资者小规模安装可以获得拨款,该部分的管理由联邦经济与出口办公室负责。较大规模的装置投资可以申请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提供的低息贷款和部分债务清偿。
在住宅业,该计划重点推行太阳能热收集系统和生物加热器。优惠贷款可用于地热供热站,地热发电站,大型生物系统和大型太阳能热的应用。
3重点领域的节能措施
建筑领域
2006年,《节约能源条例》作出修改,新的条例是在充分考虑到各种实际因素的情况下制定的,如考虑到不同地区及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建筑特点,不同建筑对室内气候环境的不同需求,经济技术条件等,强调改善建筑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及其可实施性:
(1)在建筑的建设、改造、销售、租赁市场方面,全面推行建筑能源证书制度,保证新建建筑积极开展建筑改造又达到新规范的要求,推动整个社会的建筑能耗降低。
(2)对新建居住建筑,除了强调保温、隔热措施节约生活热水能耗等外,还要求通过合理的整体设计,进一步有效节能。
(3)对非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的空调、人工照明能耗进行了更准确的控制要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新建筑,必须全面、整体地对建筑能耗进行评估,符合标准后才能建造。整套评估体系包括对可再生性能源、热电联产、热泵技术应用的可能性论证等。
(4)对建筑中所使用的不同能源种类使用进行量化细分,准确控制一次性能源需求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5)对不同类别建筑的最高允许原始能耗做出量化限制。
(6)强调定期对建筑的采暖锅炉和空调系统能耗的检查,保证建筑两种重要耗能设备系统运行在低位。
(7)为实现较高可操作性,制定了新旧条例过渡时期的政策。
依照该法的规定,新建建筑必须出具采暖需要能量、建筑能耗等计算结果,只要满足新的节能标准才能开工建设。消费者在购买住宅时,建筑开发商必须出具一份“能耗证明”,清楚地列出该住宅每年的能耗,以提高建筑的能耗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交通节能
德国汽车工业在节能方面也不断推陈出新。由于节能技术不断改进,2002年德国新车的油料消耗量比1990年平均减少20%以上。德国还推出了新车油料消耗量标签规定,规定只有达到油料消耗标准的车才可以获得节油标签上市销售。在交通节能领域,德国还发起了交通领域的能效行动,加强对驾驶员节能驾驶的培训,经过培训的驾驶员平均可节省10%的油料损耗;在行动过程中鼓励公众使用低阻力轮胎和汽油,计划到2016年市场上供应的汽油有7-35%是低阻力油料,15%的轮胎是低阻力轮胎。德国还大力改进自行车的基础设施,鼓励短程乘客使用自行车出行。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德国能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德国计划到2020年将沼气使用量占天然气使用的比重提高到6%,到2030年提高到10%。与电力相似,沼气的生产也存在并网和补贴问题。为此,德国相关部门制定了沼气优先原则,促使天然气管道运营商优先输送沼气,并参考天然气制定沼气的市场价格,从而确定补贴额。
此外,德国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暖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计划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供暖的比例提高到14%(2006年为6%)。
五、节能新机制
德国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有效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专业节能中介机构的设立、建筑能耗证书制度、节能产品标识、能源管理师培训和各类对公众开放宣传展示等。
六、德国节能管理带来的启示
1、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
世界各国都重视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工作。德国的所有公共建筑都需明示能效证书,引导公众节能降耗。
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减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是节能减排的倡议者、领导者、管理者,更应该成为先行者。“十一五”时期,我国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4.86%,人均综合能耗下降20.27%,人均用水量下降20.64%,实现了“十一五”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十一五”全国节能减排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还任重道远。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
2、公共机构节能需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
德国等欧盟国家在确定节能减排目标后,都有强大的公共财政支持作后盾,包括有专门的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建立专项基金等,其支持的重点是:技术研发、商业化示范、节能技术应用、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规划的实施、政府监管和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培训等。使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贴息补助,即政府用财政或发行债券支付节能投资或节能研发而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全部或部分)。二是直接补贴,即政府以公共财政部门预算的形式直接向节能环保项目或节能产品应用提供财政援助。
3、切实加强节能体系建设
政府制定的节能目标和出台的政策措施,如果没有专业服务平台,很难在企业和社会进行有效实施。节能服务机构恰好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这个平台。因此,德国政府非常重视节能咨询机构建设,2002年成立的德国能源署,其主要工作之一就是为企业和公众提供节能咨询,并开设了免费电话服务中心,解答人们在节能方面碰到的问题。为满足企业和公众节能咨询量不断增加的需求,政府鼓励建设小的节能咨询机构,凡新建设的节能咨询机构可得到政府100万欧元的资助。为提高咨询人员的素质,政府每年要对咨询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咨询资格。目前,全德国节能咨询机构共有近400家,极大地满足了企业和公众的需求在我国公共节能减排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要大量专业节能服务机构,所以需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推动专业节能服务机构成长。
4、重视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
德国非常重视通过技术开发与创新,实现节能减排。德国是世界第二大技术出口国,无论是传统技术还是高新技术,都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如在建筑节能上,他们通过材料革新、通风设备、采光措施等采暖,只在特别寒冷的天气情况下才使用采暖设施。
5、加强能源统计和管理
德国政府部门为每个建筑安装各种能源监测的读数表,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收集整理,不仅可以随时掌握能源使用的情况,发现潜在浪费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分析数据制定出适合社会情况的合理的能源消耗标准基数。管理部门对楼宇建筑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告知他们监测数据,要求他们管理的建筑物能源消耗达到标准基数水平。读数表上设有能源使用情况的动态标尺(从绿到红表示能源消耗由少到多),如果能耗达到或者接近了红色预警水平,设备可以提醒楼宇的管理人员目前能源使用的状态过高,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调整能源控制阀门来调整降低建筑物的能耗水平。政府部门按时把收集到的数据纳入中央数据分析系统,通过对不同建筑物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比对,结合建筑物本身的特点情况,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找出建筑物节能方面的弱点,对建筑物进行改造。
6、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节约意识
德国政府认为,没有民众的广泛参与,节能减排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提高民众的节能意识非常重要。他们非常重视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来提高民众的节能意识。如:政府高级官员不定期与民众举行研讨会,就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研讨,听取意见,并鼓励民众对政府、企业在节能与环保领域的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全国节能工作的德国能源局不仅开设了免费电话服务中心,解答人们在节能方面遇到的问题,还设有专门的节能知识网站,以便更好地向民众介绍各种节能专业知识,并制作展板在全国各地进行节能宣传,活动中政界名人都积极出席;每年在全国开展节能知识和技能竞赛,对优胜者给予奖励,不仅提高了民众的节能意识,还宣传推广了节能技术。
七、推动我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的几点建议
1、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
德国经验表明,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是促进用能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提高能效,降低消耗、减少排放的重要措施。
2、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充分利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地(水)源热泵、节能智能控制系统、太阳能光热(电)技术、节能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并在科、教、文、卫、体、政等公共机构,通过节能示范工程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和推广。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收集、评价、发布和推广机制,定期发布《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定期举办适合于公共机构的节能技术产品展览展示会。
3、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师培训
与国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师培训,逐渐将能源管理师制度列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的基本要求,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管理水平。
4、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国际合作通过召开论坛、交流会等形式,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国际合作机制,促进合作交流,吸收引进好的国际经验和做法,同时把我国公共机构节能成效向世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