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企业开发“绿色建筑”可获得减税或降低收费优惠,包括开发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购置并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节能节水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并在取水井和回灌井安装检定合格计量装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按取水量和回水量的差额征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