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将率先实施减排,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须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我国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了3个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通过控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
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制度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
据介绍,先行启动的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覆盖上海等16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控制区工作主要分两阶段实施:2016年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评估第一阶段措施实施情况后,适时启动第二阶段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