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能力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水平,实现绿色崛起,海南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工作的意见》,将全面加强和改进建筑节能检测及能效测评。
据介绍,该《意见》从八个方面对建筑节能检测及能效测评工作进行规范:
一是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建设、监理、检测、施工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工作。
二是完善建筑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检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节能试验项目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业务、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异地设立检测分场所的,分场所通过节能试验项目计量认证后可开展业务,但仅限在计量认证节能试验项目范围内收取试样和检测,且不得出具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制度,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全过程闭合管理。
三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实现检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的合理布局,打造市县城区、重点开发区50公里建筑节能检测圈。
四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制度推广力度。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采用获得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财政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应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省级示范项目、面积补偿项目应委托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检查;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还应进行能效测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或省节能示范工程建筑以及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综合测评。
五是积极扶持和培育合格的检测机构,提高全省建筑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能力水平。
六是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检测、施工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
七是履行监管职责,理清监管思路,把握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建筑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监管。八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是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建设、监理、检测、施工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工作。
二是完善建筑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检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节能试验项目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业务、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异地设立检测分场所的,分场所通过节能试验项目计量认证后可开展业务,但仅限在计量认证节能试验项目范围内收取试样和检测,且不得出具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制度,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全过程闭合管理。
三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实现检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的合理布局,打造市县城区、重点开发区50公里建筑节能检测圈。
四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制度推广力度。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采用获得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财政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应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省级示范项目、面积补偿项目应委托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检查;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还应进行能效测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或省节能示范工程建筑以及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综合测评。
五是积极扶持和培育合格的检测机构,提高全省建筑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能力水平。
六是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检测、施工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
七是履行监管职责,理清监管思路,把握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建筑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监管。八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