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指出,梧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采用高于现行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以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按照规定,梧州市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
规定要求,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对于新建建筑,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规划审查,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不符合标准的,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既有建筑,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实施节能改造,尤其是使用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宿舍等高能耗公共建筑,是节能改造的重点。
此外,市、县两级政府要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等;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绿色建筑,对达到相关标准的建筑工程,授予称号和奖励;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个人节约能源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