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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共机构将减少交通出行 信贷倾斜节能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1  浏览次数:1037
核心提示:公共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减少交通出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丁祖年在8月29日举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
 

“公共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减少交通出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丁祖年在8月29日举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浙江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优先为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丁祖年表示,推进节能降耗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用能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服务方式的创新。

  那么,政府将发挥什么作用呢?根据此次“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信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表彰奖励等。”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模范表率作用,此次“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组织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丁祖年表示,浙江还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生产、使用列入国家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按照规定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另外,此次“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在鼓励扶持的同时,对于能耗超标的用能单位,也将采取惩罚性措施。丁祖年表示,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浙江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将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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