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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释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7  浏览次数:2141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法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利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节能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不是要抑制和减少人类的生产、生活需求,其关键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实现节约能源,一方面应当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减少能源使用量。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因此,制定节约能源法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为重要的目的之一。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

    能源的不合理使用和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对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经济发展面临巨大的环境压力。制定节约能源法,通过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效缓解因环境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人类健康等问题。

(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节约能源是缓解能源供需矛盾、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和效益的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然需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制定节约能源法,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是自然界中可为人类提供能量的各种物质资源。能源按照生成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是指可以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的能源,如煤、天然气、水能等;二次能源是指必须经过加工、转换获得的能源,如汽油、煤气、电力等。

    此外,能源按照可否再生,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可以在自然界中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不可再生能源是指一旦使用难以再生的能源,如煤炭、石油等。按照利用状况,能源可分为常规能源和新能源。常规能源是指已经大规模生产和广泛利用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新能源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有待进一步开发的能源,如地热能、太阳能等。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根据本条规定,节约能源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节能应当采取加强用能管理以及其他措施。加强节能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制定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用能管理,以节约能源;二是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和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加强用能管理和采取其他节能措施,应当符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原则。

3.节能应当体现在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即应当在能源的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

4.节能要达到的目的是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即在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数量的能源,满足更大的社会需求。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是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本质要求。

    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是我国的能源发展战略,要从国情出发,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能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约束作用.节能对缓解能源约束矛盾、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把节能作为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生产建设还是消费领域,都要把节能放在突出位置,长期坚持的实施节能的优先方针,推动全社会节能,把节约优先的方针,切实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政策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阶段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市、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指标作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为节能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利于国务院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利用状况,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证节能目标的实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状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设节能型社会,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既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直至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包括节约使用煤、油、电、气等。

    对于浪费能源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按照本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掌握着大量的传媒工具,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式和节能的重要意义,介绍节能的先进产品、设备、经验和典型事迹,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浪费能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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