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
2000年12月8日北京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2年7月26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的通知(京经电管[2002]100号),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电管[2002]121号),本细则与《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电优惠办法》同步实施。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停止了用水包费制的收费办法,规定对用水应当计量,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住户用水包费制,是指一些单位对职工住宅用水实行福利补贴、每户每月按照事先规定的较低的数额缴纳水费,无限制用水这不利于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法规规定,对用水应当计量,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实行包费制的单位,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1、单位浪费水核减用水指标。用水单位浪费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水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相应的用水指标。2、未建节水设施最高罚10万。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风景旅游区限制开凿机井。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4、开采矿泉水实行特许经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限量开采。
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颁布实施后本市出台的第一部配套政府规章,标志着本市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上升到了一个新台阶。《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共三十九条,涉及的主要内容有,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地上水、地表水和再生水统一调配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充分发挥价格对用水行为的调节作用;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1000元罚款;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5%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农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农田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环保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善室内环境质量,2006年2月24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质〔2006〕143号)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2006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4号令),本办法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北京市依法强化节能监督管理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2006年8月10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通知(京建材〔2006〕706号)。《规划》中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工作的七大重点工作任务和十项保证措施,重点是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督管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能源利用、加大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加强用能单位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加速建筑节能工作向农村推进的步伐。实现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10年,全市供热系统热效率平均提高10%,实际平均能耗降低10%以上,完成采用太阳能进行建筑供热的建筑100万平方米,采用地热源、污水源、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供热的建筑15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供热、空调和照明利用率达到建筑总能耗的4%以上,完成2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到2010年,全市建筑的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能耗降低17%,其中住宅建筑采暖平均能耗降低23%,公共建筑采暖能耗降低14.5%的目标。
2006年12月11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规划》指出,到2010年,实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260万吨标准煤/年。其中,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达到200万吨标准,今后北京将重点发展地热能、太阳热、生物质能和风能。可再生能源供热面积达到4000万平方米,约占全市总供热面积的6%。
2007年2月17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规委、建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286号),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2007年7月1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北京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设计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实现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水耗比“十五”末期分别下降20%;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分别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和15%左右,分别控制在15.2万吨和9.9万吨以下;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八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远郊区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53%,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5%。
2008年4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10号),转批的方案有: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银监会北京监管局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绿色信贷”建设支持首都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银管发[2008]184)),提出了“绿色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措施。《意见》提出了支持节能减排的六方面措施:一是抓住推进节能减排的历史机遇,构建符合首都特色的“绿色信贷”机制。要求各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抓住北京市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和发展特点,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节能减排信贷产品,努力构建节能环保、收益稳定、运行安全、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信贷资产格局,推动北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进程。二是加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快建立并完善“绿色信贷”信息体系,逐步将北京市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搭建有“绿色信贷”需求的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平台,健全“绿色信贷”的担保体系等措施,为“绿色信贷”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三是充分发挥首都金融业的区位优势,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绿色信贷”制度。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审慎发放贷款,甚至停止贷款。提高对节能减排企业及项目贷款的审办效率。尝试建立“绿色信贷”评估机制和交流与反馈机制,按照融资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程度大小给予不同的信贷支持,以此推进节能环保和“绿色信贷”工作。四是深入调研和总结节能减排的信贷需求,加强“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及产品创新。借鉴世界银行等国际集团的先进经验,积极创新和推广节能减排的信贷管理模式,研发适合节能减排的信贷产品,加强“绿色信贷”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五是充分发挥“绿色信贷”的调节作用,加大金融支持首都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切实支持符合首都特色的产业和技术,大力挖掘具有商业可持续发展的节能减排项目。六是提高“绿色信贷”的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首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2009年1月17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9〕102号),这是中国内地省市范围内首个循环经济鼓励政策。根据《实施意见》,试点分为区县(城镇)、园区和企业三个层次,围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和提高废旧资源再利用率等内容展开。区县和城镇层次重在探索区域层次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思路,在产业链条内部和链条之间探索,实现多种意义的循环,培育不同特色的循环经济增长模式。园区层次重在探索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变废为宝的不同模式,使园区成为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的载体;企业层次重在鼓励和培育一批生产性制造企业和提供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
二、上海市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日,上海市经委印发并施行《上海市节能监察试行办法》(沪经节(1999)106号)。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办法》提出:“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05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0号)。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办理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手续,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及其处理设施,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第十六条规定:“本市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主要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污染物。第十七条本市对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本市规定排放标准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2006年5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从全市的角度提出了节能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并就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强化节能管理、加强节能政策引导、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等五方面内容提出了意见。
2006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06〕41号),《上海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在“十一五”期间,上海要“加大节能工作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降低高能耗产业的比重,加快提高工业附加值率。加快淘汰高能耗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有步骤地实行关、停、改。控制高能耗低附加值项目的准入,严格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2、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应用。加强节能技术的研发,把节能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加大投入,争取在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混合动力汽车、高效电机、蓄冷蓄热等领域不断取得新突破,提升节能技术水平。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节能材料,组织制订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实施工业设备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余热余压利用、窑炉节能改造、空调和家用电器节电、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热电联产和分布式供能、政府机构节能十项重点节能工程。3、强化节能管理。抓好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节能,做好钢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等耗能多的行业的节能工作,把年用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作为节能管理的重点。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严格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能源供应侧的节能管理,努力降低厂用电率、线损和燃气产销差;优化电厂调度,降低全市发电煤耗。做好能源需求侧管理。经济和行政手段并用,进一步依靠技术进步,优化用电负荷特性,继续做好电力错避峰工作,缓解峰谷矛盾。强化燃气需求侧管理,促进燃气和电力互补利用。4、创新节能机制。发挥大型能源企业在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优势,能源企业要承担为用户节能降耗服务的社会责任。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扶持节能服务公司(ESCO)发展,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专业服务。推进“能效电厂”建设,研究设计合理可行的电价和投融资机制,使投资节能与投资新建电厂取得同样的投资收益。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的节能经验。5、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批评曝光,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以区县和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开展节能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利用社区等平台,普及节能知识和措施,引导居民在改善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培养科学的用能方式,推广使用节能产品,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2007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7〕25号)。
2007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07〕41号)。
2008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分别制订的《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上海市工业节能降耗考核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2008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
2008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通知》的通知(沪府发〔2008〕49号)。
2009年3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2009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09]16号)。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工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沪经信节〔2008〕156号),要求:坚持“节能降耗工作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保经济增长”与“降企业单耗”一起抓,做到指标责任落实到位、节能措施(项目)落实到位、工作检查指导到位,推动工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向纵深发展。
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新修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工业领域,完善为涵盖包括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领域、覆盖全社会范围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节约能源法保持一致。随着法规适用范围的扩大,法规对本市节能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也作了相应的修改。《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宏观上推动节能工作的职责,同时详细规定了政府各部门在节能工作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定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本市鼓励开发、生产、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和建设工程、环卫特种车辆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三、重庆市
2006年5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通过了《重庆市“十一五”节约能源规划》,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在6个重点领域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以多种手段促进节能社会的创建。(1)实现“绿色GDP”。根据重庆市目前的能源利用水平和能源供应能力预测,到2010年我市GDP达到4960亿元时,全市能源需求仍有较大缺口。为此,重庆市将“十一五”的节能目标定为,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下降20%以上,万元GDP电耗下降2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9%。其间,重庆市规划在工业、城市道路交通、建筑、社会服务、农村能源、节能服务体系等6个重点领域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投入156.44亿元,实现节约能源324.4万吨标准煤。(2)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机构将成为节能的排头兵,我市将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政府机构建筑物及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同时,还将实施公务车改革,政府机构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3)提供节能“一条龙”服务。按照规划,我市“十一五”期间,将在节能服务体系建设上投资1000万元,用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此外,将加强用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调控机制。对高耗能大宗产品制定市场能耗准入标准和技术标准,定期公布淘汰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的目录,实施强制淘汰制度。
2006年10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43号)。
2006年11月29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落实建设部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6〕21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市政府从2007起设立了市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约电力、天然气、煤炭、油品等能源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示范项目。市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有两种: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为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强资金的管理,2007年7月1日,重庆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印发了《重庆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7〕122号)。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4号)。该《条例》将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能源最低消费量。《条例》规定,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也不得对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如有违反且逾期不改者,将处应收能源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未经批准或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2007年10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
2007年10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86),《方案》中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42吨标准煤下降到1.13吨标准煤,降低2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从2.75吨标准煤下降到2.06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从2005年的322吨下降到297吨;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比2005年减少11.2%,二氧化硫比2005年减少11.9%。具体总量指标是:化学需氧量由2005年的26.9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23.9万吨;二氧化硫由2005 年的83.7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73.7万吨。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2007年10月31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07〕427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3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64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4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产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利用信息技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第115号)。重庆市将围绕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和要求,以应用为导向,建立和完善利用信息技术推进节能减排的有关政策和机制;鼓励和扶持关键共性节能减排信息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和引导以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典型企业应用信息技术节能减排为重点的应用示范,大力推进全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以提高重庆能源利用效率,促进重庆“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利用信息技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在于实施利用信息技术推进节能减排“511”工程,即:实施推进节能减排的5大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主要为信息技术推进企业节能应用示范工程、信息技术推进企业减排应用示范工程、信息技术推进市政公共设施节能应用示范工程、信息技术推进政府办公节能应用示范工程、信息技术推进IT行业节能应用示范工程;研发和引进1批关键共性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和产品;推进1个区域性网络化节能减排检测与监控信息平台的整合和完善。
2008年5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0号),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用能单位超过限额20%以内的,其超限额部分用能价格按10%加价收费;用能单位超限额20%-50%的,其超限额部分用能价格按15%加价收费;用能单位超限额50%以上的,其超限额部分用能价格按20%加价收费。”
四、天津市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该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作了修订公布。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订)》。
2006年6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发展循环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58号),
2006年11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津政令(2006)107号),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节能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2007年3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5号)。
为了进一步加快绿色能源产业的发展,2007年3月20日,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的通知(津园区管发[2007]3号),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该《办法》所指的绿色能源产业为:绿色化学储能电池,燃料电池,长寿命的半导体照明产品,大型风力发电设备,沿海与陆地风电场和西部风能资源密集区建设技术与装备,高性价比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太阳能热发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等产业。其规定,对于绿色能源产业的新建企业,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投产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中,其年上缴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超过30万元的年份,予以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的财政支持;第4年至第6年中,其年上缴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超过30万元的年份,予以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50%的财政支持。企业所得到的财政支持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同时,新技术产业园区还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绿色能源专项资金”,自2008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重点支持绿色能源产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80%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新技术企业。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能源企业上市、并购、实施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和发展配套企业等。该鼓励办法主要体现7大方面:一是支持绿色能源企业在海内外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相当于上市前期费用50%的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二是支持绿色能源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他绿色能源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并购所用的贷款资金给予一年的贴息支持,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三是支持绿色能源企业申报国家和天津市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对国家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与国家支持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市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市级支持资金50%的配套资金;四是鼓励绿色能源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商务部支持资金提供等额配套资金;五是鼓励绿色能源企业引入、投资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绿色能源企业可以任选连续3年得到其引入、投资新注册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上缴税收区级实际留成部分30%的财政支持;六是鼓励绿色能源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和余热的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开展报废产品回收、报废产品中有用材料和零部件的再利用的研发,投资或联合投资建立报废产品中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对废弃物和余热的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和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贷款部分予以3年的贴息,最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列入市级循环经济项目的,对市级支持资金提供50%的配套资金;七是支持产业组织开展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的信息交流、协作配套、联合攻关、技术联盟等活动经费。
2007年9月10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快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9号),《意见》规定:“工作目标:建设以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加工中心、专业加工利用中心为枢纽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用3至5年时间,使全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车。9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分拣中心进行规范交易和集中处理。80%以上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即工业、民用废旧物资)的流向、贮存、处置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意见》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将按每1000至2000户左右的范围,设立1个统一标准、统一标志、规范的便民服务回收站点。社区回收站点的设置将实行流动站点与固定站点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增加专用回收汽车、三轮车投放,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游览区增设环保型电动回收车辆,定时完成废旧物资回收。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标志建设改造社区固定收购亭、点500个,每个收购亭占地约10至15平方米。将按照新的标准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改造整合原有的流动三轮车辆,提升便民服务的档次和水平。将建立回收企业和个人的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得到系统培训、纳入规范化管理。力争到明年年底,使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7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60%以上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
2007年12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8号)。进一步明确了天津市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1吨标准煤下降到0.89吨标准煤,降低20%。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45吨标准煤下降到1.12 吨标准煤,降低23%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4立方米下降到19.2立方米,降低20%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05年的90%提高到94%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6.5万吨减少到24万吨,下降9.4%,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13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4.6万吨减少到13.2万吨,下降9.6%。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号),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清洁生产的适用范围,并确立了清洁生产合格单位审查办法等内容,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规定,企业如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将被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年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并予以公布。
2009年1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5号)。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同时,确保天津市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的实现,2009年2月20日,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要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工作要点》指出,2009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6.5%。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左右。主要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为此,天津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技术进步,支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按要求组织好国家节能奖励资金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项目的审查、申报,争取更多国家支持。
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2009年3月12日,天津高新区出台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办法(试行)》(津园区管发[2009]9号)。《天津高新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办法(试行)》将设立1000万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实施节能减排,并将对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单项奖励。重点鼓励七个方面节能减排企业和项目,主要包括:企业自建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系统;针对重点耗能设备或生产线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使用环保节能型设备的;采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包括天然气、太阳能、风能或生物质能等)发电、照明、制冷制热项目;以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等)为原料进行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评估的项目;经评审确定为节能示范建筑的项目;经高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该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辖区内注册经营,并以本单位为主体实施节能减排的购地建厂的企事业单位。在一个评审年度内,同一单位可最多申报两个项目,并将得到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的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单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天津高新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办法(试行)》于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07年12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文件,批准长沙、株洲、湘潭(简称长株潭)城市群与武汉城市圈,一同列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并要求推进长株潭城市群和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根据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新路,为推动全国体制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1、武汉城市圈。
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总体方案》确定改革试验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把武汉城市圈建设成为全国宜居的生态城市圈,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成为与沿海三大城市群相呼应、与周边城市群相对接的充满活力的区域性经济中心,成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的典型示范区。近期而言,要经过努力,到2012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3%,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0%、1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9%以上,主要河流、湖泊水库Ⅲ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主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服务业比重增加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化率达到55%以上。《总体方案》明确改革试验的重点内容是创新九大体制机制,即重点推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城乡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等六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配套推进财税金融、对内对外开放和行政管理等三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撑平台和制度保障。国务院在批复中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武汉城市圈开展有关专项改革,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相关的改革事项,要优先放在武汉城市圈先行先试。并希望武汉城市圈为全国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经验和示范。
《总体方案》中提出,武汉城市圈要在改革试验中加快实施排污权许可制度,探索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污权交易等制度,探索建立圈域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
武汉城市圈是以武汉为龙头,加周围八个城市构成,是我省乃至中国中部基础好、最具活力的发展区域。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获国家批准并实施,在武汉等九个城市组成的城市圈通过先行先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必将推动湖北进入发展的历史新时期。湖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政府对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高度重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作为2009年度立法计划的重点项目。湖北省政府也把这项立法工作纳入了2009年的工作要点。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4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促进条例(草案)》。草案共分29条,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引领和支撑“两型”社会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等9个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推进城市圈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区域市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与生态的“五个一体化”建设,促进武汉城市圈各市的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2、长株潭城市群
国务院于2008年12月22日印发了《关于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123号),原则同意长株潭城市群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及附件《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2008-2020年)》。《批复》指出,推进长株潭城市群综合配套改革,要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大力度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试验,在长株潭城市群形成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要以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产业优化升级、科技和人才管理、土地管理的体制机制为重点,配套推进投融资、对外经济、财税、统筹城乡及行政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批复》要求湖南省加强对《总体方案》及《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在长株潭城市群开展有关专项改革,并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开放措施,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相关的改革事项,要优先在长株潭城市群等试验区先行先试。《批复》还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改革试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健全试验工作管理与协调推进机制,建立改革风险预防控制和纠偏机制,保证改革试验工作有序推进。
2009年1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9〕4号)。《总体方案》确定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主要内容有:“(一)创新资源节约体制机制。1、构建城市群循环经济体系。加快株洲清水塘循环经济工业区建设,促进湘潭竹埠港、下摄司和长沙坪塘等深度污染区循环经济改造,支持各市按照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和循环农业示范区,构建以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为重点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和工业废弃物处理认证等制度,完善循环经济政策支撑体系。将长株潭城市群整体纳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探索城市群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2、探索建立和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健全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资源初始产权有偿取得机制。健全资源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培育水权、林权等产权交易市场。3、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差别化能源价格制度,理顺能源、矿产品价格,逐步建立体现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恢复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绿色电价机制。推行分质供水和阶梯式水价制度,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4、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综合运用价格、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有效促进社会、企业节约能源资源。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以奖代补”专项转移支付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新建项目能效评价制度,提高高耗能项目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健全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机制。5、创新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促进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编制实施专项节能规划,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建立城市群统一的能源、水、矿产、森林等重要资源规划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各类生态资源的功能定位,集约、限额建设征占林地、湿地、绿地资源。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和“(二)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1、建立湘江流域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将湘江流域纳入国家长江中下游污染治理规划,加大国家对重大项目支持力度。以控制沿江沿湖地区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为重点,加强水系、水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和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有效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探索建立跨区域的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机制新模式。发行湘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收益债券,创新投融资模式。2、建立区域性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在长株潭设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改革城市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管办法,创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模式。在湘江流域开展国家生态补偿试点,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是建立湘江流域水源保护区、长株潭“绿心”保护区等区域的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机制和部分重金属污染河段的治理修复补偿机制。3、建立城市群环境治理一体化体制机制。制定城市群统一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编制实施城市群生态建设规划,按照区域功能实行分类管理,探索一体化的规划环评机制、项目布局协商机制。建立城市群环境监控信息共享平台和环保督察中心,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完善协同监控管理体系。提高产业发展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制定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推行绿色产品认证和消费扶持等制度。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建立城市群一体化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等等。
为使环境管理突破地方“各自为政”的藩篱,中国探索在中部最大的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实现“环境同治”,率先建成生态宜居城市群,避免“上游污染,下游遭殃”的情况再次发生。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局长蒋益民2009年4月18日在中国环境保护部、湖南省政府、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主办的“2009’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国际合作高层论坛”上宣布,要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长沙、株洲和湘潭城市群环境统一管理,形成有利于长株潭城市群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框架。蒋益民在阐述这一构想时表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长株潭环境同治协调机制;基本理顺长株潭城市群统一的环境管理、监察、监测管理体系;基本形成长株潭城市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体制机制框架;基本形成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框架;基本建立政府官员的环境资源问责制度;基本建立形成环境保护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框架。
2009年4月18日,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还与湖南省省长周强签署协议,双方将在开展湘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工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合作,推动长株潭城市群率先走出一条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社会和谐稳定的城市群发展道路。
六、海峡西岸经济区
2007年2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的通知》(闽政[2007]4号)。《纲要》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强化节约意识,加强政策引导,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水平,理顺比价关系,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采取综合措施,强化计量管理,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减少损失浪费,保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节能。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落实节能目标。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落实差别电价,强化工业节能,加强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实施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做好公共机关、公共场所的节能工作,积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加强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型交通工具,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优化用能结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低能耗的机组发电,积极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加强节能标准和节能产品标识制度建设。(2)节水。积极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漏失率。抓好农业节水灌溉,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扩大节水作物种植面积。大力实施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推进沿海缺水地区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3)节地。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机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和促进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提高区域公共设施共享程度。推广节地建筑技术,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按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率。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及时处置和盘活闲置土地。(4)节材。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的消耗管理,严格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推广使用再生材料,提高原材料利用率。推行木材节约代用,节约包装材料,防止过度包装,积极发展和推广散装水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11月出台《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从5个方面12项重点举措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1)支持生态体系建设。支持福建省加快生态省建设,加强对生态省建设战略研究和规划决策的指导,将闽江、九龙江流域上下游治理补助机制列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建立闽、粤两省边界龙岩、汕头、潮州3市建立汀江(韩江)流域治理补助机制。(2)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开展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集中加工、利用、处置区试点建设,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3)支持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可以将关闭的自备电厂等小规模发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与该地区的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间调剂使用。支持福建省开展环境容量研究等项目,并纳入国家科研项目库,在项目安排方面择优支持。(4)支持环境安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在安排中央环境保护专项、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和减排专项资金时,将福建省按照中部省份对待纳入申报范围,在补助比例上予以倾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在历年支持的基础上继续给予支持。加强对福建省环保人才的培训,加大对福建省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海峡西岸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5) 加强对台环保交流与合作。增强对台招商和交流的环境优势,引进台湾环保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对台资、台商在闽的环保合作项目等,在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前提下,享受同等待遇。
2009年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在九龙江、闽江流域进行环境综合治理试点的复函》(环函〔2009〕29号)中指出:“九龙江和闽江流域是福建省最大的两条河流,其水环境安全对于福建省乃至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影响重大,实施环境综合治理非常必要。我部同意在九龙江、闽江流域开展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九龙江、闽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实现流域休养生息的目标,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举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
2009年5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意见》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十七)全面推进节能减排。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新上项目严把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环境保护关。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引进台湾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积极推进和支持重点台资企业的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重点行业废弃物再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建立淘汰补偿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二十八)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地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森林资源的抚育更新,保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前列;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强化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闽江、九龙江等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办法,推动龙岩、汕头、潮州建立汀江(韩江)流域治理补偿机制,推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二十九)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加强污染治理、监测和监管。继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示范县、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加强台湾海峡海域、重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流域沿岸乡镇垃圾集中处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提高流域水环境质量。推进主要江河水源地、严重水土流失区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治理与生态重建。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切实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实施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强制性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区和农村生态环境积极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严格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