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领域“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安徽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规划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实现全省建筑节能420万吨标准煤目标。其中: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实现新建建筑节能300万吨标准煤(居住建筑节能190万吨标准煤,公共建筑节能110万吨标准煤);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80万吨标准煤;通过加大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4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末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
(二)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末,争取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要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在2008年底前,列入淮河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全部建成投运。合肥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其它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45%。争取每座设市城市都建有一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积极推进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水平。
按照服务整合、区域共享的原则,加快合肥等中心城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积极引导和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努力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宣传,积极推进黄山等市创建国家节水性城市。到2010年,省辖市基本完成对运行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改造,全省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20%。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1、夯实基础,继续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全面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安徽省建设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及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强化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力度,实施建筑节能闭合管理。对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建设管理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未进行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2、积极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开展全省既有建筑能耗调查工作和统计工作,掌握建筑能耗基础数据。积极开展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动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3、突出抓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
建立健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机制,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政府办公建筑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2008年开始在合肥等公共建筑较为集中且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城市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在示范基础上研究并制定针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公示办法,逐步建立能效公示制度;研究制定针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制度。经过示范取得经验后,在全省逐步推开。
4、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抓紧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选择条件成熟的城市进行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于建筑的城市级示范,带动市场需求,推动相关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体系的形成,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配套技术研发、集成和规模化应用以及产业化。积极开展财政部、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5、全力做好“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和试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要求,认真组织涉及建设系统的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的实施工作。做好国家首个住宅产业化基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产业发展的引导工作。在示范城市及示范工程取得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应用的成套技术和配套政策法规,并同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
以省建设厅、发改委、经委联合公布的“安徽省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试点项目”为载体,建设具有较高水准的综合性住宅示范小区。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全过程指导和达标验收。试点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建立促进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的激励机制,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对试点项目予以支持。
(二)加快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目标考核,尽快完成淮河和巢湖流域“十五”计划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任务。同时,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完善淮河和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十一五”规划(含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积极贯彻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污泥处置技术政策、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等。
2、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落实《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尽快将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加快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理顺供水价格,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督促地方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关闭力度,通过严格的目标考核,提高污水处理征收率,为污水处理产业化创造基础条件。
3、督促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建设,按照我厅制定的《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运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通过考核,强化行业监管,减低污水处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工程运行负荷率第一年达到60%以上,第四年要达到75%以上。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加强排入城市管网、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等水质、水量监测,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4、进一步贯彻落实皖政〔2004〕12号文件,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总结和推广已取得的公用事业改革经验。致力于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平台的构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思路,加快以淮河和巢湖流域为重点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以奖代补等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的支持。
5、加强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地要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保证垃圾处理设施达产达标运行,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和运行效率。
指导县级以上城市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鼓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促进垃圾资源化。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垃圾无害化。对于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在2008年底前全部整改达标。
(三)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和节水管理工作。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大公交场站、车辆更新等建设资金投入,节油降耗。重点推广公交车、出租汽车改用和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研究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区域化公交服务和城市交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努力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并将加快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
2、按照以热定电、以大带小的原则,加快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编制进程。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热电厂的热源,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减少热能消耗,节约能源。
3、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减低管网漏损率;推进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积极推进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加强城市节水法制建设,加大节水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加大惩处力度,大力推行节水性用水器具。
(四)加强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1、重视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积极争取地方科技经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建筑节能综合技术集成与示范、城镇污水与垃圾处理新技术研究与示范等;组织好国家“十一五”重大科技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专项课题——“巢湖流域城市水污染控制及水环境治理技术集成与综合示范项目”研究工作。
2、加快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组织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套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低能耗大型公共建筑技术、高效集中供热热源和输配系统技术、高效热泵采暖制冷技术进行科技攻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加快技术自主创新,重点解决建筑节能中的系统优化和关键、共性技术,如外墙保温系统、太阳能系统、地源-热泵系统、高效供热制冷系统等,加强屋面保温材料、门窗密封材料、保温窗框和中空玻璃等的应用,使建筑节能在材料和工艺上有新的突破,形成多种类型的建筑节能体系,满足我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的需要。
3、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继续积极研究、多渠道筹集争取配套资金,拓展合作领域;组织省内相关技术研究与管理人员到先进国家和发达地区学习节能减排新技术和工作经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重视组织建设。
1、为加强对全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省建设厅成立以倪虹厅长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科技教育处牵头负责,涉及有关处室的具体工作由有关处室按各自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减排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2、各地市认真实施国家出台的鼓励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有关建筑节能的税费减免政策法规。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大力给予鼓励和表彰。
(二)加强宣传培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做好建筑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的法规政策保障工作。争取尽快颁布实施《安徽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编制发布《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安徽省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及时编制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应用等标准图集。
2、加强对建筑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时制定我省相关规范性文件。配合省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和补偿部分设施建设成本,并使企业保本微利,并逐步做到合理盈利;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
3、继续做好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节能新技术的培训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以及组织现场参观等形式,提高全社会参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提供良好的公众舆论和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责任。
1、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加强对节能减排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适时出台有关城市规划节能省地的技术导则,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节能省地工作。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的设计监管。各市建委要切实加强对节能设计和节能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别要抓好施工图审查环节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管工作,加大节能设计的强制审查力度。对不按照节能标准设计的,或违规进行节能审查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强化节能标准在施工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的标准执行率。(1)招标发标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关于对建筑节能、节水、建筑节材等建筑节能降耗采取施工技术措施的要求。鼓励采用综合评标办法对此项要求作出分值单独设置。(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将核验审图机构关于建筑节能设计审查通过文件,作为建设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必备条件。(3)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的规定实施工程监理,认真把好各个施工环节,建筑节能施工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
4、加大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力度,尤其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薄弱地区的监督管理。全省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情况开展自查,省建设厅每年实施不定期建筑节能专项抽查。严肃查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5、进一步分解细化节能目标,落实到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责任制。通过加强监管,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跟踪监督各地建筑节能目标的落实,保证节能专项规划目标的完成。
附件1:
安徽省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倪 虹 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李 建 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素伟 省建设厅巡视员
成 员:马前光 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刘梅生 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陈东明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处长
王茂新 省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刘少为 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
景 焰 省建设厅法规处处长
张启兵 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处长
汪黎明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