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
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好产业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力支持都市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和市委市政府审定,制定本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2月22日
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
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构建产城一体化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都市产业园建设,实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化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化厂房),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工业园区为依托,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工业厂房在城市景观环境中的品质,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城市产业综合体”,实现“产城融合”发展。“十二五”后三年,四个城区各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量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其中:瑶海区、包河区不少于120万平方米,庐阳区、蜀山区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已建成标准化厂房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二、基本要求
(一)范围界定
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化厂房是指在开发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或生产性服务业等新型业态。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化厂房不在本意见范畴。
(二)规划要求与建设标准
1、容积率、建筑密度。各区、开发区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5,如果容积率低于2.5的,须提请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标准化厂房建设应适当提高配套车位要求,鼓励开发地下空间。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配套服务设施。标准化厂房项目可按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节能环保要求。已建和新建的标准化厂房所有屋面应加装或预留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对相邻建筑群屋面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
4、供电通讯网络的规划设计。按双回路供电要求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障双回路供电。按高速稳定宽带的保障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通讯网络设施,实现千兆进园区,百兆到桌面。
(三)供地要求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
1、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且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四)企业入驻要求
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须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所在开发园区管委会关于投资强度、产值、税收、产业定位等方面规定。其中,入驻各区、开发区的年产值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年税收不低于200元/平方米。
(五)开发模式
可采取园区自建、区政府出资建设,或与园区联合出资共建等方式。统一规划的标准化厂房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土委会审批后,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建成的标准化厂房可出售或出租。标准化厂房建成后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六)运营监管模式
由园区管委会会同投资主体负责标准化厂房运营监管。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严格双向约束和准入门槛;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通过人才、资本、技术、信息、市场、商务等服务,优化以企业为核心的产业生态环境。
三、鼓励政策
本条鼓励政策支持范围是指,由四城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市(区)国有投资公司与区政府、园区联合成立的投资主体建设的标准化厂房。
(一)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1、财政补贴
⑴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化厂房项目,市财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一次性资金补贴。其余资金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自筹,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建设投资集团借款,但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的50%。
⑵对超额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面积的,市财政按照超额面积部分的建设成本(不含土地)25%给予投资建设主体一次性资金补贴。
⑶补贴资金采取分期拨付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再支付余款。
2、费用减免
标准化厂房及其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统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含城市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化厂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适当降低基准收费标准。
3、出售政策
多层标准化厂房应当采取先出租后出售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后,经考核,符合本意见关于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入驻要求的,经所属园区管委会核准,方可出售给入驻企业。多层标准化厂房应当严格按照工业项目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规划用途。
⑴对引进的总部经济(包括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等战略新兴产业,电子商务、设计创意服务等都市型产业的企业,其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达到本意见相关规定的,允许对其出售。
⑵除公共服务用房以外可以按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对出售给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的,出售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对出售给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和研发办公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出售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⑶企业已购买的标准化厂房不得改变用途。
⑷工业园区应当拟定标准化厂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明确买受人抵押融资、转让及变相转让行为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并报市经信委、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合同中应约定:
①如买受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以所购厂房抵押融资时,其房产评估价格不得高于原厂房购买价格,经所属园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②如买受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以所购厂房参与其它工业企业的入股、并购等所有权变更时,经所属园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③如买受人已购买的标准化厂房二次转让的,需经所在园区管委会同意,重新按照本意见约定的条件对外出租或出售。
4、用地指标
⑴多层标准化厂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市政府一事一议,优先供应土地指标。
⑵鼓励各区使用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化厂房,节约下的用地可折换用地指标,用于区域内其他项目。
⑶各区于当年9月份谋划项目并上报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在来年年初将用地计划上报市土委会编排,确保项目及时供地。
(二)鼓励企业使用标准化厂房
1、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达到本意见入驻要求的工业企业,购置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可按《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2〕52号)有关规定,给予购房款5%一次性补助,但是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
2、租赁标准化厂房。对达到本意见入驻要求的企业,租赁多层标准化厂房一年以上的,市财政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企业不得对外转租。
3、鼓励为入驻企业融资担保。鼓励担保公司对租用、购买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其担保的小额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可按照1%的年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
四、其它
(一)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列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调度计划,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二)申请标准化厂房财政补贴和租赁补助的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按年度申报,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三)四县和巢湖市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非国有投资主体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本政策出台前已建成标准化厂房的相关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