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煤炭〔2014〕135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做好2014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4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作为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确保完成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附后)。
二、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
三、请认真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检查验收,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应据实填写,并与淘汰煤矿一一对应。
四、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兼并重组小型煤矿企业,提高小煤矿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要积极研究出台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对落后产能的约束,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落实。
附件:2014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3月27日
2014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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