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
政策体系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蚌埠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4年蚌埠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4年蚌埠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2014年蚌埠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即:1个若干规定、2个管理办法和N项(本次发布4项)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简称“1+2+N”政策体系〕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30日
蚌埠市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
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进重点产业发展,改革我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我市各类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以事前集中有偿使用为主,结合事后奖补,营造外部良好环境”的思路,推动“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后期变前期、分散变集中”,实现即期撬动、长期积累,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策创新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要求。
(四)建立市、县(区)政策联动、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机制。市级确定政策,收缩战线,集中投入;县(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捆绑投入,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中央和省下拨的扶持资金,在不违反上级规定的前提下,可与我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集中使用。
(五)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全市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产业扶持政策分别进行动态调整。
(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
(七)有偿方式投入和合同约定收回的资金,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市产业发展政策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确定我市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资金规模、支持方向和扶持方式,统一领导产业发展工作。决策委员会下设综合组(办公室)及若干政策组,相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统筹衔接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拟订的产业扶持政策。
(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执行的日常监管,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四条 方式和比例。
(一)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二)原则上基金投入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事后奖补应逐年递减,占比逐步控制在20%以内,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每年调整优化。
(三)产业发展需要其他行政措施扶持的,由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拟定的实施细则中一并提出或另行出台,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五条 基金投入。
(一)产业引导基金由市政府指定蚌投集团开展专职管理,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业化运作,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支持新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用于在我市投资的增发项目。
(二)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产业引导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借转补”投入。
(一)“借转补”投入方式是指“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主要用于对重大自主创新项目进行前期扶持。
(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借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借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依据《蚌埠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针对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投入方式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和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的项目,重点考核任务实行清单制管理。
(二)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三)县(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事后奖补政策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税收贡献或设定目标挂钩。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 本规定框架内的产业扶持政策发布后,原相关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蚌埠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蚌埠集聚。
第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也可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投资,特别是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重点支持新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用于在我市投资的增发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蚌投集团)作为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下设基金管理公司,以项目或基金产品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机构接受产业发展政策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领导及办公室业务指导。
第二章 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市财政安排的产业引导基金、现有产业政策整合资金、基金自身投资收益、其他资金等。将到期收回的投资和债权、创业投资资金也纳入引导基金。
各县、区可以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对于本辖区内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支持的项目实施投资。
第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按要求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 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按管理机构要求以市场化原则运作。决策委员会定期对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投资运作,负责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按有关协议及时收回产业引导基金等。
第三章 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第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封闭运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参股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直接投资是指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参股投资是指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投资机构,重点投向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跟进投资是指对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一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产业引导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可以联合有关县(区),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项目推荐。基金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确有需要超过3年的,报经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蚌埠市工商部门登记,并接受监督。投资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四章 产业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经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产业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及实现有关目标情况实施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绩效考核结果报决策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财政资金“借转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蚌埠市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转补”是指“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项目操作细则,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评审。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牵头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科学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竞争择优,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决策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三)预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按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区)签订合同。各县(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县(区)财政,再由各县(区)财政以预拨专项资金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条 项目绩效考核。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和市财政局会同各县(区)相关单位,对照合同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按有关评价指标对“借转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预拨专项资金转作补助。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二)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市、县(区)财政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预拨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三)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市、县(区)财政和产业政策执行部门逐级收回全部预拨专项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区)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七条 市级收回的“借转补”项目资金及占用费,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自主创新工作,根据《蚌埠市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借转补
安排资金 2000万元,按照《蚌埠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1.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支持 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 一次性支持 200万元。对上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支持 100万元。对新认定的上述省级机构一次性支持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3.对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首次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4.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来蚌创新创业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科技团队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
5.对于获得我省新型显示器、机器人产业区域聚集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政策要求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配套支持。
二、事后奖补
安排资金3500万元,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6.对首次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7.制定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对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法定利率10%的贴息补助,担保额1%的担保费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专利评估费补助。制定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实施意见,对于参与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新增贷款余额的0.1%给予奖励,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和其他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获省级以上专利奖的,对其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制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对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法定利率10%的贴息补助,担保费50%的补助(不超过担保额1%),每户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评估费补助。
8.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9.对财务管理规范、研发投入首次超过营业总收入3%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重点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0.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1)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11.企业租用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12.对申报发明专利进入实审的,给予1000元补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8000元和5000元(含省补助部分)补助,以及前5年的年费补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1000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补助3万元(含省补助部分,每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
13.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奖励。
14.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
15.对产品获批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视情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补助,继续用于新产品开发。
16.对项目或产品被新认定为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给予企业2万元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同一产品取得上述不同认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7.鼓励各类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于纳入试点范围并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18.支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按取得的工作成绩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附则
19.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法规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予享受。
20.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和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用途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积极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做好监督。
21.本政策由市创新办负责解释。
22.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以前相关的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同时废止。
2014年蚌埠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蚌埠市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借转补
安排资金900万元,按照《蚌埠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工业项目和多层厂房建设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补助款作为借款由财政以专项资金先行拨付给企业,视项目投资、建设、产值、税收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再按比例转为补助:
3.鼓励企业项目建设,对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设备计划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4.支持集约利用土地,对拟在园区内建设4层(含4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按标准化厂房计划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三、事后奖补
安排资金1300万元,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促进企业“小升规”,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按每吨标煤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7.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8.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及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被新认定的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专业镇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
9.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产业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优秀研发平台的,如企业当年新增专用研发设备、仪器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实际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10.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每个给予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对经推荐的我市工业企业委托实施的工业设计项目,在合同结束后,按合同到位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1.对注册登记并经国家、省级新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组建的工业行业(产业)协会,按筹措开办资金额1:1给予资金补助,单个协会最高资助10万元,专项用于协会发展。
12.对当年评选认定的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给予每人5万元的培训补助,专项用于企业家参加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的培训。
四、附则
13.“小升规”企业的奖励、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培训补助由市财政全额兑现,其他项目的补助、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兑现。其中,区属企业先由市财政全额兑现,再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统一结算;县属企业由三县参照本政策自行兑现,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4.本政策兑现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如实际兑现资金超出预算资金总量,在优先全额兑现“小升规”企业奖励、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培训补助后,其他项目兑现资金同比例调整。
15.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本政策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17.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以前相关的促进工业发展政策同时废止。
2014年蚌埠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蚌埠市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含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借转补。安排资金600万元,按照《蚌埠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3.支持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建设。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新落户电子商务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租用仓储进行配送、淘宝蚌埠馆和产业带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开展蚌埠特色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给予其网络推广营销费用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4.支持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建设。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年度营业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营业额3%、最高50万元的支持。
5.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上规模。对企业进出口额首次超过1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5万元、50万元。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达到上述发展目标的企业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
6.支持铁海联运发展。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承揽蚌埠及周边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在蚌埠口岸报关并通过铁海联运直运的货代企业,按上一季度实际代理铁海联运的补贴额度(1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支持870元、1个40英尺标准集装箱支持1305元),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外地货代企业在蚌埠口岸享受铁海联运扶持资金达到30万元后,须在蚌埠口岸注册独立法人子公司才能继续享受铁海联运扶持政策。
7.支持限额以上企业拓展连锁经营。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直营连锁门店总数达20家以上的限额以上企业,对其新增直营连锁门店按2万元/店给予补助。
以上“借转补”扶持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并经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市、县(区)财政和商务部门将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预拨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二)事后奖补。安排资金550万元,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8.支持优化外贸进出口结构。对企业当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净增1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1分钱,最高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等,每美元奖励1分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资源性产品进口,对重大稀缺资源产品进口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对出口基地建设贡献较大及进出口成长性较好的基地企业给予奖励。以上奖励金额的40%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
9.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华交会)的展位费补贴50%;对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的展位费补贴20%;对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境外贸易展会的展位费补贴4000元。
10.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积极引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竞争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功能,提升信用保险承办公司服务企业水平。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20%。
11.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带动我市设备、物料等出口的工程项目,年累计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出口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孵化企业实现“走出去”零突破的(实际对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超过1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实际投资达到3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项目前期费用补助20万元。
12.对通过B2B、B2C、C2C、O2O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扶持。
13.支持物流配送。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批准开展“一对多”共同配送试点并完成项目建设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支持优化城乡商业网点布局。对蚌埠市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改造县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新建城乡放心购物便利店给予奖补。对符合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购买土地新建的配送中心按50万元/个、租赁土地和房屋建设改造的配送中心按30万元/个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放心店”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新建城乡放心购物便利店,按1万元/个给予奖励。市本级及区级企业由市财政安排,县级企业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按50%给予奖励。
15.支持放心早餐工程。对企业达到10家以上、符合《安徽省放心早餐网点建设与经营规范》的早餐直营连锁固定门店,按2万元/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企业新增50辆以上符合《安徽省放心早餐网点建设与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0.2万元/辆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6.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各县(区)及企业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的,按其项目投入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和促进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安徽自主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蚌埠老字号”称号的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具备资质的社会机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投融资服务、科技服务、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以及产销衔接、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方面公益性服务的(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均须在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事前备案),按服务项目和实际成效给予补助,单项不超过5万元。
三、附则
19.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本政策兑现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如实际兑现资金超出预算资金总量,在优先全额兑现外贸发展、铁海联运奖补资金后,其他项目兑现资金相应调整。
21.本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涉及县(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3.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以前相关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同时废止。
2014年蚌埠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蚌埠市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蚌埠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安排事后奖补资金3400万元,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3.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对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每个分别补助300万元、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4.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基地)创建。对创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每个分别补助300万元、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5.新建设施蔬菜基地。对新建设施蔬菜基地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每亩标准大棚2000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市财政奖补资金规模为800万元。
6.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对新增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且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的,按2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00亩且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上述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每年100元/亩的标准,再连续给予3年奖补。市财政奖补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
7.标准化生产、“三品”认证及品牌创建。围绕市政府农业农村工作目标任务,鼓励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标准化生产,开展“三品”认证和品牌创建。对新荣获省部级标准化种养基地(园、场、小区),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以及新认定的省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奖补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三、附则
8.本政策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9.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0.涉及市、县(区)配套的政策,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配套资金。
11.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以前相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