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云发〔2013〕21 号)要求,把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 设, 探索节能补偿机制的重要任务, 作为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方式,改进节能管理方法的重要手段,作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途径。本着自愿参与、公开公平,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谁消费谁付费、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大胆创新、先行先试,通过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缓解区域间经济发展与节能降耗之间的矛盾,实现全省各地共同节能、共同发展。
二、交易活动界定
(一)交易标的物。交易标的物为地区节能量,是指某一地 区为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指标(万元 GDP 能耗降 低率)所容许的能源消费总量减去实际能源消费总量的差值,正 值为节能量,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1)。
(二)交易主体。地区间节能量交易主体为云南省范围内承 担节能约束性指标任务的行政责任主体,具体为州(市)级人民 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交易主体可委托本级有关部门、法人和其 他组织作为代理人开展节能量交易活动。
(三)交易范围。根据交易主体不同,地区间节能量交易活 动在两个层面范围内开展,一是州市之间,二是同一州市辖区内 县(市、区)之间。
(四)交易行为。交易主体之间为共同完成年度节能指标而 自愿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
(五)交易价格。节能量交易价格可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函〔2014〕193 号)所规 定的节能技改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标准,具体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 竞价或协商确定。
(六)交易平台。 各交易方可自愿选择通过现有交易平台 (中介)开展交易活动,也可交易双方直接开展交易。条件成熟时,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节能量交易平台,实行挂牌交易。
三、州市间交易流程
(一)节能量核定和发布。各州(市)上一年度可供交易的 节能量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云南省统计局核定,并 于每年 2 月底以前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州市交易。根据节能量供需情况,交易双方自行协商 节能量交易方式、交易数量、价格等事项,签订合同后,买入方 向卖出方支付交易金额。
(三)结果备案。州市之间上一年度节能量的交易工作必须 在每年 3 月底前完成。交易工作结束后,由交易双方州(市)工 信委代表当地政府填写《云南省地区间节能量交易登记表》(、,并连同将本地开展节能量交易的合同、付款凭证、交易主体委托书等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并于当年 3 月底前 报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四)交易成果应用。根据各州市上报的当年节能量交易情况,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云南省统计局对买入方和卖 出方的年度节能指标同步重新进行核定,新核定的指标作为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同时计入规划期间节能总目标 完成进度。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一)购买节能量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筹集;出售节能量 所得资金,原则上用于当地开展节能工作。
(二)在节能量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交 易双方两年交易资格,当年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 级。
(三)已实施交易的节能量不计入交易双方的能源消费统计 基数。
(四)各州市要积极参与州市间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并根 据本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筹措专项资金、加强 统计核算,为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五)县(市、区)之间的节能量交易工作由各州市组织实 施,各州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制定本地实施 细则,积极推进辖区内县(市、区)之间的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